第一百一十五章 权限问题-《监督代理人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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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出于这样的目的,“空之境界”是一个比较好的故事载体,对Mad  Poihat也是相当合适的,它利于摄影技术的发挥……不过也仅仅是合适而已,可供选择的此类作品有很多,它并不是无可取代的。

    如果不想费太多麻烦的话,Mad  Poihat可以继续做原创。

    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,Mad  Poihat需要的取得、部分取得的是这些作品的动画版权,或者更干脆的说是要由此分割到动画的DVD收益权,而不是“著作权”……Mad  Poihat脑子抽了才会跟那些“庞然大物”争夺什么著作权,也只有脑子抽了的人才会这样认为。

    道理很简单,他们不可能有这样的资格。

    出版社制作这类季番或者半年番TV动画的时候,也不可能把作品著作权往制作委员会下放,三者的权限排序是这样的,出版社、制作委员会、动画公司,而不是其他什么顺序。

    宫代奏很理智,也很清楚一家动画公司最多可以做到什么程度,因此也不会有什么得陇望蜀的非分之想……甚至连周边收益权他都没想过。

    但是作为动画的制作方,他们希望有机会参与到制作委员会之中、并且按照比例分享碟片销售收益,这是身为动画公司的天然权限,谁都无法指责什么。

    甚至来说,动画公司如果有出资参与出资的意愿的话,制作委员会总归是要优先考虑一下的……客观来说,只有掏了钱才会更加认真、更加尽心尽力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

    因为如果收益跟动画公司息息相关的话,他们自然担心会发生亏损的现象,因此也就会在制作阶段更加努力。

    除非……版权方可以事先确定他们的作品改编成动画之后可以卖到10万卷均销量,那他们自然会倾向于利润独占。然而这种事情怎么可能?风险永远与利润捆绑在一起。

    在企划启动阶段,谁都无法确定这部动画接下来是只能卖1000,还是可以卖1000  的100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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